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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治安处罚中调查程序的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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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9:42: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考中唯一列入考试大纲的部门行政法。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考点是法考的常考点,也是必考点,大家复习的时候,要重点掌握。特别是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能会考到,更需要引起重视。

为了便于大家复习,我们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按照调查、决定和执行三个部分,进行梳理,其中调查程序如下: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义务。主要有四种调查方式:

1.传唤
调查传唤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但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询问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对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超过24小时,并且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被询问人可以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询问人签名。

3.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原则上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有立即进行检查的,只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都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扣押登记
可以扣押相关证据物品,但对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以上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预实施处罚的调查程序。只有调查清楚后,才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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