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开放注册)
搜索
查看: 26469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两高一部|偷窨井盖可以故意杀人定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4-27 10:36: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
盗窃破坏窨井盖
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针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意见》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
擅自移动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针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意见》也作出了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3
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切实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微信图片_20200427102929.jpg (142.42 KB, 下载次数: 0)

微信图片_20200427102929.jpg

01a6d64e0ee53e11755d917bac1cdd0.jpg (190.56 KB, 下载次数: 0)

01a6d64e0ee53e11755d917bac1cdd0.jpg

微信图片_20200313135234.jpg (156.59 KB, 下载次数: 0)

微信图片_20200313135234.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贵州大学论坛 ( 琼ICP备10001196号-2 )

GMT+8, 2024-4-30 03:08 , Processed in 0.04495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