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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4名儿童土方内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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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10:42: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情

河南省原阳县委宣传部4月19日凌晨在原阳县政府官网发布通报,4月18日17点30分至22点40分,在原阳县盛和府小区堆放的土方中陆续发现4名5至11岁儿童尸体,均系与该小区相邻的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经初步判断,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已对建筑工程负责人、挖掘车司机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8名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当地政府已成立市县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调查组初步判断,事故中的4名儿童从围挡的豁口钻入的可能性较大,有可能是在卸土下方玩耍时被土方压埋。原阳住建局表示,涉事项目未获得施工许可证,4月15日曾对该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二、涉及法考知识点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4名儿童土方内死亡案涉及到法考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备考时,大家需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罪过形式以及和其他相关犯罪之间认定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方式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业务过失,是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行为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罪过形式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4.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
(1)在生产作业中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失火等结果的,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犯罪,属于法条竞合,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2)同时构成其他事故类犯罪的,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按特别法条即其他事故类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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