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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关于“公务员处分”常考查的相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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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0:29: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6月1日新修改的《公务员法》生效,公务员法新修改的内容在2019年法考得到了体现。

在法考中,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属于行政主体部分的内容。分值重点集中在公职的取得、公职的退出,以及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公务员处分的相关知识~

01
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上述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02
公务员的处分

除了刑事处罚以外,处分是保障公务纪律、维护国家公共管理秩序和限制剥夺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可以设定公务员的处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其中,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起到的是补充规定的作用。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优先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

依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法考中考查的公务员处分期间计算的问题,想要掌握除了需要知道处分种类和期间,还需要掌握《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具体内容。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是处分计算的依据。

03
法考中常考查的相应知识点

(一)数错并罚:
公务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该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处分的种类。又具体分为:

(1)处分种类不同:
吸收原则,即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

例:某公务员同时有两个违纪行为,分别被处以警告和记大过处分,在此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记大过的处分,对于警告处分无需执行。

(2)处分种类相同:
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之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之下,决定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例:某公务员同时有4个违纪行为都应当受记大过处分,那么张某的处分期最低限度应当是一个处分期之上,即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72个月,但是注意最高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因此钱某的处分期是18个月以上,48个月以下。

(二)处分期内又犯新错:
处分期又犯新错,采取并科原则。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相加,同时处分期不超过48个月。

例:某公务员因违纪被处记过处分,执行10个月以后,又违纪应当被记大过。对其的处分,期限是记过处分尚未执行的2个月加上新的18个月的处分,即再执行20个月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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