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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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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4:25: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法考中,刑法分则最重要的三章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在贪污贿赂罪这一章中,我们需要对贪污禁罪的行为主体进行理解并掌握。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不是看形式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是从实质上来判断,看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活动,具备公务活动所赋予的职权。

所谓公务活动,需要同时具备公共管理性和行政职责性两个特征。


1.法律明文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民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常见的人民团体有妇联、共青团等。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⑤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不是指土地承包费);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法律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员指的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其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例如,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该案中,王某等人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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