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开放注册)
搜索
查看: 9274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法必考|解读《九民纪要》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3-31 10:05: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 20 条第3款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第20条中规定,在英美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之所以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在于股东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与公司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们知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根本的逻辑基础在于公司是法人即独立的民事主体,既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就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欠债,则公司应该以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而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因而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股东的风险可以具有可预见性,即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则股东可依据出资额来享有利润分配即分红,而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即使公司破产则股东的风险也就是自己的出资额而非无限扩大。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仅让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极大的促进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极大的促进了商业社会的繁荣。

但是,随着商业社会的逐步发展,一个投资者受到利益熏心,不禁开始利用公司的外壳而为自己谋利或规避自身的债务责任。这样一来不仅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实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合时宜,这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公司人格否认规定的较为粗略,对于什么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实务中应用公司人格否认的难度较大,而且在司法判决里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而新颁布的《九民纪要》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对于法考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历来是主观题考查的宠儿,加上《九民纪要》的助力,相信在今年的法考主观题中会更加受到青睐。

下面我们看一下《九民纪要》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

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都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别。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自己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加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股东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

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以上便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标准,可以对此进行综合把握,同时着重关注第一种情况即人格混同,这将在法考主观题中有较大的考查概率。

01a6d64e0ee53e11755d917bac1cdd0.jpg (190.56 KB, 下载次数: 0)

01a6d64e0ee53e11755d917bac1cdd0.jpg

7a7415f1ac59ab853577d2e8dd8eaf5.jpg (183 KB, 下载次数: 0)

7a7415f1ac59ab853577d2e8dd8eaf5.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贵州大学论坛 ( 琼ICP备10001196号-2 )

GMT+8, 2024-4-27 00:46 , Processed in 0.28426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