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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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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09:35: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基本定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概念,“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如禁止海盗行为、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禁止战争犯罪、公海自由等。

【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但不是所有的强行法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及要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①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关于“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即不能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关联记忆】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的范畴,是国际法的渊源,即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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