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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16年前投毒杀人案改判无罪,国家赔偿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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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4:20: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相信关心社会新闻的人都有所耳闻,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省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至此吴春红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6年。

这个冤假错案的案情是怎么样的,吴春红又该如何寻求赔偿,我们一同探讨一下~

一、案情回顾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与王战胜几日前发生过争吵的邻居吴春红。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吴春红被当庭释放。

二、国家赔偿启动程序

“吴春红投毒杀人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吴春红本人更是被错误羁押了16年。那么吴春红该如何救济自己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吴春红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其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赔偿法》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作出原生效错误裁判的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河南省高院。吴春红首先应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当然若是河南省高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吴春红对决定不服,依然有救济的方法。那就是找到河南省高院的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吴春红案,吴春红被错误羁押16年,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吴春红还可以请求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请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上年度”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上一年度,也有人误认为是“作出错误生效判决上年度”还有人认为是“作出无罪判决的上年度”。以上几种说法均是错误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上年度”指的是“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很多冤假错案的无罪判决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年份并不是同一年,所以“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也不一样。因此在记忆相关知识点的时候要格外引起重视,记住细节。

无罪的吴春红在监狱中度过了16年,其中所受的心灵折磨可想而知。维护司法公正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至真至贵,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即使国家赔偿在经济上给予受害者赔偿,但是逝去的光阴终究是追不回的。因此望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都要慎之又慎的看待自己的职业,践行自己的使命,共同为中国法治进步、司法进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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