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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男子杀害女友,出狱7个多月后打死劝戴口罩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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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8 11:18: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情

今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后郭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案发后,北京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2020年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

这个郭某某,就是在15年前杀害女友的郭文思。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

2004年8月29日凌晨,郭文思在北京市夕照寺中街的黄河京都大酒店,2406号房间里,和女友段佳妮吵架,然后用枕头闷住佳妮的口鼻,将时年21岁的女友杀害了。

郭文思、段佳妮是大学同学,均为北京工业大学2001级工商管理系的学生。两个都是学生干部,郭文思是班长,段佳妮是文艺部部长。

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郭文思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入狱后,他曾经被九次减刑。

2007年6月25日,北京市高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一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由终身减为9年。
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二次减刑,减刑10个月。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三次减刑,减刑10个月。
2011年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四次减刑,减刑11个月。
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五次减刑,减刑11个月。
2013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六次减刑,减刑11个月。
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七次减刑,减刑1年。
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八次减刑,减刑1年。
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文思的第九次减刑,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
2019年7月24日,郭文思刑满释放。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郭文思无期徒刑的的判决确定之日是2005年2月24日,到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4年5个月。

郭文思出狱7个多月,即2020年3月14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北京市检二分院批准逮捕。

二、本案之法考刑法视角

(一)郭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般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一般累犯是什么?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刑)。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之内。
①“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②保护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3.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缓刑;
(4)如果是判死缓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本案中,郭某某前罪(故意杀人罪)与后罪(故意伤害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之内,而且其前后罪都已满18周岁。

郭某某属于一般累犯,对其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如果郭某某被判死缓,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二)减刑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认罪悔罪;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①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注意:第④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⑦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限度条件
(1)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①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判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减刑的程序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郭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的对象条件。其减刑后实际执行了14年多,符合减刑的限度条件。从现有公布的减刑裁定书来看,也符合减刑的程序条件,对其关键在于减刑的实质条件的认定,即其是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三、本案的最近进展

2020年3月31日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行第六十七场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崔杨通报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

崔杨介绍,案件发生后,市委政法委直接督办,推动办案单位依法从严从快处理。目前,郭某某已经被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批捕。市委政法委已组织市高院、市检察院、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工作。针对郭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情况,北京将全面调查,并对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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