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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以下是公告原文: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局)、公证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为及时补充公证行业发展所需人才,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现就加强公证员考核任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常态化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不再执行于每年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的工作规定。
二、依法严格掌握考核条件。要按照《公证法》规定考核任职条件,重点引进具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十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执业经历的高素质人才。
三、优化考核任职工作流程。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可以在参加任职培训前提交申请材料;培训完成后,直接由中国公证协会向考核机关出具任职培训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提交。
四、严格审查任职有关材料。要严格审查申请任职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具体到月份,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应由政工部门或党组织出具,严禁经历造假、虚假陈述等不诚信人员违法违规骗取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近年来,我国公证工作快速发展,广大公证机构、公证员认真履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阶段,公证行业发展仍然需要大量公证员人才,有志于从事公证行业的人员,可以提前做好职业规划,尽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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