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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从“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学习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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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5 14: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

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柳某某遂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对此,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群组创建者、参与者在线交流信息,应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互联网规则,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柳某某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该案作出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为什么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呢?依据是什么呢?

这要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说起。我们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逐条分析。

1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部分情形下,原告与案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但是有时即使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也会赋予其起诉的权利,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公益诉讼的原告等等。

【举例】庹某与其妻子宁某共同经营一家肉牛养殖场,被告冷某于2016年10月在该肉牛场购买肉牛产生欠款15624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庹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冷某向其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庹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被告冷某与肉牛养殖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该肉牛养殖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被告冷某应当向该该肉牛养殖场支付该笔欠款,并非向庹某与其妻子宁某支付,故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
二、有明确的被告

1.被告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注意:起诉前被告死亡的,视为没有被告。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被告。被告如果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则法院应以案件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应当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视为被告是明确的。

【举例】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和李四的儿子李小四是幼儿园同学,两人放学后在小区内打闹,张小三不小心将李小四打伤。李小四看病花费2000元。

两家协商不成。为此闹上法庭。李四作为李小四的法定代理人以李小四的名义将张三告到海淀区法院,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依然会受理,起诉时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可。

3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时,诉讼请求具体即可,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只有经历了审判庭的实体审理之后才可确定。

【举例】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3万元,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会受理,对于诉讼请求,考生在判断时无需考虑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只要明确、具体即可。

4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涉及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回归到开头的案件中,属于典型的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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