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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行政法常考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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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4:11: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与引起该案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在法考中,这是一个常考点。

0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一并审理。

02 提出的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03 启动的方式
启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有两种:

1.法院告知。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2.当事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决定一并审理。如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不予适用的情形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

4.救济方式
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04 受理、审理和裁判规则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是,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別收取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很多同学分不清行政附带民事民诉与赔偿请求的区别。因此在这里给大家总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记忆要点:
范围特定;应单独立案(裁决除外);应分别收费;应分别适用(法律规范);应分别裁判;可分别撤诉;可单独上诉;应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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