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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法考大纲,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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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看,只是规定了工伤需要认定和鉴定的原则,以及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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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规定,工伤包括两大类,即工伤和视同工伤,具体包括九种情形。
人社部门认定某伤害事件是否为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同时还需要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排除情形。
新冠肺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才能够符合直接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在特殊疫情下,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确定是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1.关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工伤认定
对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李文亮医生的工伤认定法律适用规则,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进行工伤认定。
2.关于从事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
非医务人员的公职人员如交通、警察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进行工伤认定。
3.关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
对于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如果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进行工伤认定。
4.关于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的其他职工
对于既没有从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又不属于本职工作且不是志愿者的单位的职工感染新冠病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此致敬疫情下所有的逆行者,等待你们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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