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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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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1:19: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每日一练】按照考纲顺序,每天精选一道法考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每天进步一点点。

多项选择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三/52)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答案【ABC】


【考点】婚内财产;宣告失踪;离婚诉讼代理人
【答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与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尽管登记在甲的名下,但不属于法定的一方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错误,当选。

    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B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甲的子女不属于丙的利害关系人,因而无权申请宣告。C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中,甲中风,属于法条所指的“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而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可以由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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