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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15年寻回被拐儿子:法考中涉及的儿童被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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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1:17: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某被拐15年后终见亲生父母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3月6日晚上21时30分通报:3月4日,增城警方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梅州警方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寻找回15年前在增城被拐的少年申某。

2005年1月4日,事主于某在增城沙庄街江龙大道出租屋内,被两名男子抢走当时才1岁的儿子申某。案发后,增城警方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十多年来,警方始终坚持不懈对嫌疑人的抓捕和被拐儿童的寻找工作。2016年3月,涉该案的张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日,增城警方找回该案被拐的另外2名儿童。同年12月以来,广东警方应用智慧新警务技术,不断缩小和锁定被拐儿童申某的查找范围,近日警方终于在梅州找到少年申某,其在深圳务工的养父母也被带回协助调查。

3月7日19时许,在双方意愿下,广州增成警方安排了申军良夫妇与失散15年的儿子申某团聚。申军良15年的寻子路,在儿子申聪被找到的通报发出24小时内,画上了圆满句号。

在抗疫取得阶段性胜利的今天,这个消息真的让大家感受到了春天终会到来。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在2014年年末的时候,有一部叫做《亲爱的》的电影在全国影院热映,其中有一个角色是张译饰演的韩德忠,一位丢失了孩子的父亲,多年来他一直在寻找儿子的路上艰难行进,从来没有一丝的放松和懈怠。

其实电影里面的人物韩德忠和故事桥段,在现实生活中是有原型的,是一个叫孙海洋的中年男人。2007年10月9日,孙海洋4岁儿子孙卓在深圳被拐,至今已经持续寻子近13年。申某在被拐15年后回家的消息也给了孙海洋一家和其他还在寻找被拐孩子的家庭以希望。
儿童被拐案涉及的法考重点罪名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儿童被拐案涉及到法考中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两个重点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相关法条

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关注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备考时,大家需要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以及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需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六种行为之一,即成立犯罪既遂,不以实际出卖作为既遂标准。但是,出卖捡拾的儿童或者亲生子女的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进而实施出卖行为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作为既遂标准。
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上述六种行为之一,才构成犯罪。

例如,甲开始时没有出卖目的,只是想自己收养而拐骗了一名儿童,而后产生出卖目的,将该儿童卖给乙。此时,甲构成拐卖儿童罪罪既遂。对于该案本来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即拐骗+拐卖=拐卖。

(2)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继续犯,注意事中共犯问题。例如,甲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一妇女,乙知道后帮甲看守该妇女,乙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属于事中共犯。

2.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5)通过介绍婚姻、介绍他人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6)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实施“放鸽子”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卖给丙男,获得钱财后,两人双双逃离。二人属于共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在备考时,大家需要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过形式、从宽情节以及认定和区分问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1.罪过形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收买的目的,但是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1)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卖出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从宽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将免责条款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如果有强奸或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对其他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认定及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及处理包括: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伴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4.区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拐卖妇女,然后又收买该妇女的,应以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行为人没有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只是向他人表示要收买妇女的意愿的,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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