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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浅析司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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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3:42: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几日,有考生在答疑群里中提出“司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何异同?”

这一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回复的,但是我们美丽且聪明的老师很快给出了答案,只用寥寥数语,便解决了学员的疑惑。

试想备考法考的同学,遇到思维上的障碍,需要的也这是这三言两语的“击中要害”式的答复,而不是长篇大论的解读。

因此,今天行政法老师将给大家对“司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何异同”这一问题进行一番“详解”,希望对其他正在备考的同学也能有所裨益。



司法行为是同立法行为、行政行为相提并论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在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并且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之职能。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

根据司法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司法行为分为侦查、检察、审判等不同种类;根据司法行为产生的条件和作用对象不同,可以将司法行为分为刑事司法行为、民事司法行为、司法审查行为、司法强制执行行为等不同种类。

而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得出相同点是二者都是解决争议的行为。

关键是不同点,是我们需要作更细致探讨的,归纳如下:

一、主体不同。
司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如法院、检察院等。而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一定是拥有法律授予相应裁判职权的行政机关。如行政裁决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二、依据不同。
司法主体作出司法行为,依据的是相应的程序规范。比如刑事司法行为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行为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等。行政司法主体作出行政司法行为,依据相关行政程序规范,比如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三、行为对象不同。
司法行为对象比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要广范。纳入行政司法行为的审查对象,应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如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等。

四、执行方式不同。
司法行为的执行是有司法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规范执行。行政司法行为的执行遵循“行政机关自己有权,自己执行,自己没权,申请法院执行的规则”。

五、救济途径不同。
针对司法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不能复议,不能提行政诉讼。相反的针对行政司法行为情况就复杂一些,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而言,救济途径是提民事诉讼,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也可以通过提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对于行政复议行为不服的,除复议终局的情况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以上就是对司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的对比,作出简单的梳理。但要提醒考生朋友,在法考中,重要的考点是你要认识能够辨析各种行为,就基本上能够满足考试的要求了,至于司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二者的关系,不是考试的重点,对于备考而言,简单的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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