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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新法必考!国际私法相关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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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1: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公法考老师认为,此次修正后的《安排》必将列入2020年法考大纲之国际私法部分。

鉴于新法必考的规律,结合国际私法在该项内容上的主要考点,我们将本次修正的要点总结如下,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所裨益。

01
关于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机构

根据修改后《安排》的第二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根据修改后《安排》的第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受委托方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材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可见,关于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的机构,在内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笔者在这里提醒考生注意,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这项职能,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为前提。此外,根据《安排》第四条,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02
关于送达和调取证据的途径

根据修改后《安排》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该条是一项新增条款,将“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作为送达和调取证据的途径之一。笔者在这里提醒考生注意,该种方式与邮寄方式不可并用,即只有在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才能采用邮寄方式。

03
关于委托书的要求

根据修改后《安排》第十条,“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或者法官签名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根据修改后的第十一条,“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上述两项条款的修改,需要考生注意其中的细节:一是委托书可加盖委托方法院印章,也可由法官签名;二是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情形。

04
关于受委托方未能完成送达及调取证据的处理

根据修改后《安排》第十二条,“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的送达回证和送达证明书,应当注明送达的方法、地点和日期及司法文书接收人的身份,并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法院。”

根据修改后《安排》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的,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文件。当事人、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者推辞提供证言时,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委托方法院,采取邮寄方式委托的,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文件。”

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受委托方法院无法送达文书的处理上,由原来的“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修改为“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法院”。笔者认为,本处修改极易成为一个考点,考生应特别注意。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针对调取证据而言的,这里的修改主要是强调了邮寄方式委托的情形,至于处理结果仍然是“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这是与上述文书无法送达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法院”是有区别的,考生需要注意。

05
其他修改

(1)根据修改后《安排》第二十三条,“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上述条款的规定,增加了“视频、音频作证”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经委托方法院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的同意。同时,即便满足这个条件,受委托方也是“可以”协助安排,即受委托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2)根据修改后《安排》第二十六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本安排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解决。”

比较修改前的规定,本条款增加了“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的内容。同时,将“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解决”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去除了“代表”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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