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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做了又错?学习一下“客观题主观化解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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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4:12: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考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全是选择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分别100分,共100道题目,由单项选择题(50道)、多项选择题(40道)、不定项选择题(10道)构成。

相信同学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就是真题做了N遍,答案都能记住了,为什么我还考不过?

你需要问一问自己,这个真题的考点你能记住了吗?A、B、C、D四个选项为什么对、为什么错,你真能了如指掌吗?

如果你的答案是:“NO”,那么不妨学习一下“客观题主观化解答法”,它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将真题的作用利用到最大化。

下面看小编为你演示一下“客观题主观化解答法”~



1
知识点一: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属于民法难点,是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问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请问:乙签名的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
答案及理由:
不属于。

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行为意思,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表明,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必然内心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即关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意思),即所谓的“真意”,如:欲购房屋、欲赠与他人财物;表示行为,即意思表示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明示+默示)。

本题中,学生乙签字的行为,并不存在效果意思,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不是意思表示。



2
知识点二:无权处分
概念:
无权处分,属于民法重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签订的买卖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是有效的。
问题:
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请问:甲乙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及理由:
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题中,甲将其对丙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乙,但是甲在转让给乙之前,甲已经将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丁,那么,甲尔后将其对丙公司转让给乙就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



3
知识点三:法律行为的效力
概念:
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法考重点,根据我们现行法律行为的规定,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四种。
问题: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及理由: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的协议,有效;甲不得告发乙的协议,无效。

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甲被乙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关于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所以“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的约定是有效的;

②但是,甲被乙打成重伤,属于公诉机关必须追诉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得约定“私了”。本题中,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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