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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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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4:11: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每日一练】按照考纲顺序,每天精选一道法考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每天进步一点点。

多项选择题

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三/52)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答案【AB】


【考点】监护
【答案】《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监护人应当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有风险的投资行为应当禁止,因此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A、B两项正确,当选。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由于乙、丙与甲系属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除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之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新规定了诉讼时效停止制度。本题情形下,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停止制度,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制度。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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