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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考备考|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打印本页]

作者: xzjwdxh80d    时间: 2020-4-21 10:34
标题: 法考备考|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补充侦查的规范性指引。

补充侦查制度是法考中的传统考点,今天我们就共同来回忆学习~




补充侦查的定义

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说理性原则、配合性原则与有效性原则。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补充侦查有三种类型,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完毕,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察方式

在法考中,补充侦查、补充调查主要会考察如下方面:
1.审查批捕阶段,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以不批捕为前提;
2.审查起诉阶段,两次补充侦查,事实查清后,又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3.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情形;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主体;
4.补充调查的主体及犯罪嫌疑人在补充调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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