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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考备考|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你分清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zjwdxh80d    时间: 2020-2-25 12:08
标题: 法考备考|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你分清了吗?
        贪污贿赂罪是法考常考的重点内容,而受贿罪又是其中的重点罪名。

在受贿罪的学习中,很多考生被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三种类型的受贿行为绕晕,三者的细微差别也正是考试的命题点所在。

据考生回忆,2018年法考客观题与2019年法考主观题分别考查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行为的界定。

为此,本文总结了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特征,建议考生看完后,做一做今天【每日一练】的题目,检验一下是否准确掌握!

一、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要特征

行为
主体
目的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
普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①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②主动索取贿赂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
利用影响力受贿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②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私人关系(近亲属、关系密切等)

二、斡旋受贿的行为模式

斡旋受贿是指,行为人(甲)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点:
①构成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甲对乙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
②不要求乙答应甲的请求,也不要求乙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普通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③不要求乙知道甲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

若乙明知甲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或者与甲相通谋,则甲乙构成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甲还构成斡旋受贿。甲构成想象竞合犯。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易混淆的两种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索取、收受贿赂,为普通受贿罪,而非斡旋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索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普通受贿罪,而非斡旋受贿。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具有四种类型

(1)行为人(甲)通过与其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点:
①要求甲向乙提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
②要求乙答应请求;
③若乙知道甲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仍答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乙与甲构成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甲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属于想象竞合犯。
若乙知道甲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并且收取甲的钱财,则乙与甲构成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甲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属于想象竞合犯。

(2)行为人(甲)利用与其有近亲属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乙)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点:
①要求甲向丙提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
②要求丙答应请求;

(3)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行为人(甲)利用与其有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但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普通受贿易混淆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为普通受贿,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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